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08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悦
书记员马夏云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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