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110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21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希根
书记员张欣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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