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903字数 1166阅读模式

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124民初870号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伶,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被告:柏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何某某借得现金20万元,因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吴某某遂于2020年3月4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条,证实借得原告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于2021年3月4日前还清本息,被告柏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按手印。出具借条后,被告柏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偿还5000元、6月15日偿还1万元、9月8日偿还5000元、10月5日偿还5000元、12月8日偿还2000元、2021年1月30日偿还3000元,共计偿还3万元,但2020年10月5日被告柏某某与原告在微信聊天时认可2020年10月4日结清还欠7个月利息未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柏某某作为担保人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对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柏某某共计偿还了借款利息3万元,因2020年10月5日被告柏某某与原告在微信聊天时认可2020年10月4日结清还欠7个月利息未给,即重新出具借条后利息分文未付,只能认定2020年10月5日后偿还的1万元利息为重新立据的利息。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对未偿还的利息约定过高,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原告只起诉2021年3月4日前的利息,故本院支持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4日,此后的利息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柏某某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3月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2021年4月6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4日,被告已经支付的1万元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柏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对被告陈汉福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125元,被告吴某某、柏某某负担24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衡兴
法官助理何亚男
代理书记员蒋慧玲

2021-04-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