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42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丽薪
书记员马克舒
2021-04-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