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内0802民初783号
原告王某,联系方式:181XXXXXXXX、181XXXXXXXX。
被告刘某,1980年3月15日,联系方式:185XXXXXXXX、185XXXXXXXX。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嘉岷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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