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72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
辩护人徐秋云,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1和张松洋(已判决)等人在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玩的时候碰到张孟飞(已判刑),张孟飞威胁张某1、张松洋等人给其找个女孩玩玩。当晚,张某1、张松洋等人在小岳寺陈集小学附近碰见被害人陈某1(1995年8月24日出生)、陈某2(1995年2月5日出生),后哄骗被害人陈某1、陈某2一起出去玩。张松洋又约上张亚飞、朱高杰(两人均已判刑),后张某1、张松洋、张亚飞、朱高杰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将陈某2、陈某1带至商水县大武乡焦寨村附近,要求陈某2、陈某1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对二人实施殴打,陈某1和陈某2被迫同意,随后朱高杰将陈某2强奸,张亚飞在对陈某1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主动放弃。后张某1、张松洋等人将陈某2、陈某1交给张孟飞和张三涛(已判刑),张孟飞伙同张三涛将被害人陈某1、陈某2带至小岳寺乡望东湖村委火神庙村张三涛的哥哥张松涛家中,张三涛将陈某1强奸,张孟飞将陈某2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张某2、张某3、明某、郭某、朱某、侯某、张某4、张某5、周某、王某2、王某1的证言,同案犯张孟飞、朱高杰、张松洋、张亚飞、张三涛的供述、上蔡县公安局到案经过、上蔡县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中共上蔡县委组织部关于张某1非中共党员的证明,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威逼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陈某1、陈某2两次被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张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某1犯罪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史瑶
审判员黎爱香
人民陪审员张楠
书记员李炎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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