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403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商丘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发破案报告、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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