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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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88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钟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与陈某1均系钟祥市磷矿镇某村十三组村民,两家相邻而居。2020年5月23日7时许,薛某的妻子何某与陈某1的妻子刘某因房屋后面菜园界线发生吵骂,之后陈某1、薛某先后到现场发生争执,陈某1先用拳头击打薛某的面部,薛某遂将陈某1抱摔倒地,并将陈某1按压在地上,致陈某1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第1-7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薛某赔偿陈某1经济损失8.5万元,陈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刘某、陈某2、陶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立案登记材料,鉴定意见,视频资料,陈某1的住院病历及收费单据、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引发存在过错,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佳
审判员陈彩霞
人民陪审员邓泽民
法官助理胡青青
书记员伍环宇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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