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湘1103民特4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彭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邵阳市,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号××栋××单元××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原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911××××,系申请人刘某某之女,于1999年8月13日失踪,其户口于2014年4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注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于1999年8月30日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报案称彭某某于1999年8月14日至今未发现踪影,不知去向,并于1999年9月6日在永州日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彭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彭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彭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彭某某自1999年8月13日失踪,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出具的《证明》和《关于彭某某同志失踪的报案》、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永州日报1999年9月6日出版的报纸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彭某某的公告,现已届满,下落不明人彭某某在公告期间并未出现,依法应当宣告彭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彭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小龙
法官助理周宣萱
书记员蒋羿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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