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沈阳市鑫磊检测有限公司维修工人,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于202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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