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110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2020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希根
书记员张欣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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