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105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密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河南省中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杰、孙广慧,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申博
书记员程义琴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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