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102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章文,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叶
人民陪审员林华
人民陪审员廖瑞雪
书记员王维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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