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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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7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左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有前科,对被告人左某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建梅
书记员卢柯依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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