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2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民,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2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2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东省佛山市等地的优衣库店铺内,通过使用磁铁拆除衣物上的扣子型防盗器以及拆除吊牌上的防盗蕊片放置到隔绝信号的钱包内的方式,盗走优衣库店铺内的衣物。并将盗得衣服销赃给王某(另案处理),后四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贵阳市花果园购物中心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2.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南宁市江南区万达广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3.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南宁市青秀区万象城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4、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南宁市江南区万达广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5、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禅城区印象城商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6、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蓝宝石商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7、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禅城区新福港商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8、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万达广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9、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万科广场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10、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深圳市南山区花园城优衣库专卖店盗走衣物一批。
11、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同徐某丽通过上述方式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天佑城优衣库专卖店盗走价值人民币843元衣物7件。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伙在深圳市龙华区×××××××星座时尚酒店503房被民警抓获。抓捕过程中扣押了三被告人手机,部分赃物,汽车一辆。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992元。
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单位员工邹某玉、钟某志、余某威、杨某成、植某斌、王某芹、农某淇、覃某程、唐某平、覃某勤、凌某艺、汪某兰、黄某、朱某、黄某杰的陈述及指认笔录,同案人徐某丽、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兰某、周某甲、袁某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和转账凭证,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销赃对象,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不属立功,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所扣押车辆应发还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周某被扣车辆系2017年购买,登记在其妻子周某乙名下,作案时虽用作运输工具,但考虑到该车购买主要用途不是用于盗窃,登记所有人不是被告人周某,且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赔,该扣押车辆可发还,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周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的手机依法发还给被告人;扣押的车辆依法发还给车辆登记所有人周某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郑欣
人民陪审员卢沛仪
书记员刘泳蕾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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