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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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726民初86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4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齐爱青
法官助理薛梦
书记员马楠
书记员王广磊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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