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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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481民初471号

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81MA4XXXXXXX,经营场所耒阳市金山服装城。
经营者:谭某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耒阳市小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新市镇。系原耒阳市和XXXXX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

经审理查明:耒阳市和XXXXX城于2018年12月5日注册工商登记,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形式为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为刘某某,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刘某某、李某某。2019年,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经营者谭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自2019年8月至11月,陆续向耒阳市和XXXXX城送货,货品为酒水、干货、调味品等,每次送货的销货清单均由该码头城厨师长或仓管员签名确认,原告凭销货清单按月与被告刘某某结算。由于经营不善,耒阳市和XXXXX城于2020年1月21日被注销,注销后尚欠原告货款28827元。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耒阳市和XXXXX城还有其他三位出资人阳某某、李某某、刘某(身份信息不明),该三人是否为共同经营者,由于两被告未提供内部协议,无法认定,本案原、被告均未予以追加该三人为共同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证明,被告刘某某提供的《和XXXXX城股东入股明细表》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购销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自己交付酒水等食品的义务,两被告作为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货款数额经本院核实为28827元。关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买受人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关于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由于原、被告约定货款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故本案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关于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根据原告请求,暂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9个月)为897元(28827元×4.15%÷12月×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故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对本案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对被告刘某某辩称销售单一般由仓管员给其签字后财务才会付账的意见与原告请求的货款并不冲突,原告经营者谭某某曾打电话向其催讨过货款,其未在销售单上签字并不影响销售单的效力。对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意见,因其内部出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如其履行了给付义务,可根据内部协议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15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货款28827元及利息损失897元,合计人民币29724元;
二、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自2020年9月12日起,以货
款288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逾期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原告耒阳市谭记南杂食品店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在执行中予以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雪梅
书记员黎梦玥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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