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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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110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郑雷,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贵芬
人民陪审员肖萍
人民陪审员杜佑清
书记员陈芯果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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