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2021)京02民终2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5,男,1930年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祝玮,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女,1988年10月7日,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宝,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郝某1(1968年1月17日出生)与周某1系夫妻关系,周某2系周某1夫妇所生之女,郝某5系郝某1之父。2019年6月3日10时40分,郝某2(郝某1之弟)报警,报警记录“郝先生报在北金沟与姐姐联系不上,姐姐有乳腺癌,怕想不开”。当日15时,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海公园西岸码头北侧水域内。北海公园位于东西走向的文津街以北,东西走向的地安门西大街以南。西岸码头位于该公园内西南部,为一处游船停靠码头。中心现场位于西岸码头北侧水域内。西岸码头北侧可见一水泥平台,平台南侧水面上可见一具女性尸体……6月4日,西城公安分局出具关于郝某1死亡的调查结论,结论:该人系溺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北海公园出具园区内监控录像截图,记载郝某1进入园区相关影像,但无郝某1落水时的视频,北海公园称该地点并非游人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北海公园出示园区照片,证明在北海西岸沿途放置多个“当心落水”的警示牌,周某1、周某2、郝某5认为该警示标志不足以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北海公园出示安全巡视规范、保安队管理制度规范等文件,证明公园制定了日常巡视服务规范,并按规定执行。周某1、周某2、郝某5认为郝某1溺亡时,并非公园职工或保安首先发现了受害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北海公园出示《文物保护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说明北海公园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保护文物和历史名园原貌,不得随意设立护栏,不得改建或拆除原有文物建筑。
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调取郝某1医疗保险信息,郝某1于2018年后多次在当地医院因“乳腺恶性肿瘤、左乳癌术后/骨质疏松、牙周炎”等病情就诊。最后记载就诊时间为2019年6月1日。
另,对比双方提供的图片,对现场情况呈现基本一致,北海公园所设置警示牌有所更换,字体和外观均有改变,但所竖立的位置并无变化。郝某1被发现溺亡的水域在废弃的码头岸边,在西岸游船码头的北侧,岸边铺有石砖,石砖和步行道的绿化带中垒有叠石,从步行道走到岸边要迈过叠石区域。叠石区域有“当心落水”的警示牌。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海公园系中国现存历史上建园早、保存完整、文化积淀深厚的皇家园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北海公园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园景区设施以及制定的巡查规定均符合相关条例的要求,公园提供的监控视频对园区内主要景点和道路进行覆盖。因此,北海公园不存在因设备设施配置缺乏或故障损坏导致游人权益受损的过错。北海公园设立的标志可以清晰辨认警示文字,从叠石区域下到岸边并没有铺设砖道。从步行道前往岸边需要翻越叠石区域,并非通常的游览路线。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以保障绝大多数行为人在其所管理的场所内不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为限。游客在公园游览是以锻炼身体、了解古典文化、愉悦身心为目的,北海公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园林特点,在保护且不破坏文物设施原貌的同时,尽可能为游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游览体验即视为达到相应标准。公园景区已播放语音通告、设置牌示、安装围栏等,足以满足安全需要。如游客希望或放任危险后果发生,其行为背离安全保障措施或者超出保护范围,则不能认定为管理人的过错,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此外,郝某1在溺亡前曾有乳腺肿瘤病史,术后予以相关药物支持,并长期受身体疼痛、口腔疾病困扰(医疗保险记载处方:曲妥珠单抗、枸橼酸他莫昔芬、可待因、口腔科治疗)。事发当日,家属报警称“怕(郝某1)想不开”,因此不能排除郝某1的溺亡,系其故意坠河所致。因此,北海公园对于郝某1的死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周某1、周某2、郝某5庭前提交事发地照片、视频、落水牌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北海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庭上提交2019年6月3日事发当天截取的两段视频及四张截图的打印件,用以证明北海公园巡逻人员在巡逻过程中一直聊天,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的情况。北海公园对其庭前提交的所有视频、图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公园牌示清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2019年6月3日事发当天截取的两段视频及四张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材料较为片面,无法反映当天的整个过程,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审判长魏曙钊
审判员屠育
审判员宋光
法官助理崔宁
书记员孟董娜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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