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青020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生于1982年6月26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住乐都区。2021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占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海燕
书记员李 毅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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