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623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河南埃乐商贸员工,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1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2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胡某某车辆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明、抓捕说明、胡某某通话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接处警记录;证人宋某1、王某、宋某2、勾某、周某1、胡某、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裕
审判员张丽亚
审判员付天林
法官助理毛秀鋆
书记员程**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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