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02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烟台正海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安景祥,山东强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韩立宁
法官助理林宏翔
书记员位丽莎(代)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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