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云0302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98年12月23日出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住沾益区。现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逮捕,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指定辩护人张源,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麒麟区环骄网咖上网时,见庄某睡着,便将其装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小米9手机盗走。当天下午其因害怕被害人庄某报警便将手机送回环骄网咖。
2.2020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麒麟区旁超市里将付某放在柜台上的一个包内的720元现金盗走,其逃离现场后将钱藏于路边绿化带。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付某。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2月26日20时许到文华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庄某、付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盗钱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向晖
人民陪审员唐文明
人民陪审员孟菊芬
书记员刘姣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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