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06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4-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