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4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古水村2组;2013年2月因盗窃行为上海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忠
法官助理丁鹏
书记员王晓瑜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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