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4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部分犯罪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七十六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元五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娟
法官助理唐雄琛
书记员唐雄琛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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