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2021)鄂01民终3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2,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和,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某1与冯某2系兄妹关系,冯某2与黄某和系夫妻关系。1986年,冯某1从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镇竹园村朱家山搬迁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并在武湖农场××车××原向××大队××(后其名称××为××农场××队××)建造了两间平房。1990年,冯某1自武湖农场搬回长轩岭镇居住,将其所建造的上述两间平房交付给冯某2与黄某和。2018年,上述两间平房因拆迁还建,黄某和与武湖农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武湖农场搬迁户置换结算认定书,还建了位于黄陂区××农场××车还××楼××单元××号的房屋,冯某2、黄某和一直在该还建房居住至今。现冯某1以其1986年在武湖农场××车××原向××大队××(后其名称××为××农场××队××)建造的两间平房拆迁还建了上述还建房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上畈队武湖咀湾村民委员会因拆迁已主体不存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冯某1是否有权向冯某2、黄某和主张要求其返还黄陂区××农场××车还××楼××单元××号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拆迁房屋系冯某1所建造的事实属实,但证人黄某1作为案涉拆迁房屋所在地即武湖农场上畈队武湖咀湾的原大队书记,其陈述案涉拆迁房屋已由冯某1出卖给了冯某2、黄某和,且冯某1在案涉拆迁房屋拆迁后,找到证人黄某1,认可冯某2、黄某和支付其600元购房款项的事实,结合人口变化户主变更需要经过武湖农场上畈队武湖咀湾在程序上进行操作,可以认定证人黄某1的陈述属实。证人冯某2、证人冯某1与冯某1以及冯某2均系兄弟姐妹关系,结合该两人出庭证词,可以认定冯某1与冯某2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员安林锋
法官助理杨雨竹
书记员熊云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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