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鄂01民终2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4月,黄某取得劝业场63号商铺承租权,此后与珞南街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劝业场管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黄某承租劝业场63号商铺用作经营,商铺使用面积为22.01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65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等内容。黄某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珞南街办事处向黄某交付房屋。2011年黄某注册武汉市洪山区日嘉商贸经营部,经营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等。后黄某每年与劝业场管办签订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场地、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不变,租金标准自2013年开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70元计算。2017年、2018年期间,该租金标准仅相当于同等地段商铺租金标准的30%左右。2018年,双方签订最后一期《房屋租赁合同书》,租期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期限临近届满时,珞南街办事处口头通知黄某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黄某租赁期限届满后腾退房屋,但黄某并未按要求腾退租赁房屋。
2019年2月1日,劝业场管办对劝业场各经营户发出2份通告,一是《关于拆除劝业场市场一条街门面的通告》,内容为:“根据《关于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强力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洪山区城管委已下达了拆违通知书,将于2019年2月28日拆除全部珞南街劝业场违法建筑。按通知书要求,请各位经营户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尽快腾空门面内所有货物。为了拆除过程的安全,市场管理办公室将于2月20日停止供水,2019年2月25日停止供电”。另一份是《关于退还劝业场门面租赁押金的通告》,主要内容为,因双方租赁合同到期,珞南街办事处停止继续租赁,支持区城管委的拆违,请各经营户2019年2月25日之前持押金原件等资料到劝业场管办办理租金退还手续。2019年2月14日,劝业场管办再次发出《关于拆除劝业场市场一条街门面的通告》,主要内容为:珞南街劝业场内违章建建筑拆除工作提前到2019年2月20日,为避免各位经营户的财产损失,请务必于2019年2月18日之前腾空门面内所有财产和货物。珞南街办事处将以上通告均在劝业场醒目位置进行了张贴。2019年2月15日,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向珞南街办事处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洪)城强拆决字[2019]第600002号,该决定书载明:因你(单位)在洪山区劝业××路东××门面90间,总建筑面积为2,24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本机关于2016年9月5日送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洪)城限拆决字[2016]第700025号,并于2016年10月8日送达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洪)城拆催字[2016]第700021号。鉴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前实施强制拆除。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9日,涉案房屋因系违章建筑而被强制拆除。黄某认为强拆行为导致其遭受了损失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9月1日,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曾对劝业场街属门面各租赁经营户发布《通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曾多次致函洪山区政府,要求对劝业场两侧埋压自来水供水管道的门面房拆除,早日消除供水管道隐患,为此,经街办事处研究,将适时关停并拆迁劝业场街属门面,并督促其他门面权属单位逐步拆除。现就街属门面关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承租门面的具体腾退时间为:区政府关于珞珈山酒店片房屋(其部分门面埋压自来水供水管道)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各租赁经营户无偿腾退;2、门面租金的停缴时间为:区政府关于珞珈山酒店片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前后各3个月,共6个月;3、各租赁经营户需继续正常缴纳租赁费,每年签订租赁协议;4、相关事宜请咨询珞满劝业场市场管理办公室。该《通告》内容中所述征收事项并未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珞南街办事处下属单位劝业场管理办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黄某与珞南街办事处下属机构劝业场管办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故一审法院对黄某确认其与珞南街办事处下属机构劝业场管理办公室2017年、2018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黄某主张珞南街办事处赔偿黄某装修损失10,000元、货物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黄某未能提交其装修损失和货物损失以及损失系由于珞南街办事处的原因造成的证据,一审法院对黄某此2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黄某主张珞南街办事处赔偿拆迁经营损失90,000元以及补偿搬迁过渡费4,68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黄某提交的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费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看出,黄某与珞南街办事处的租赁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而涉案房屋于2019年因系违法建筑被拆除而非拆迁行为被拆除,且此时黄某、珞南街办事处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黄某主张的拆迁经营损失和搬迁过渡费与拆违行为并无因果联系,不予支持。关于黄某主张珞南街办事处返还6个月租金9,544元,黄某称珞南街办事处发通知承诺会停缴六个月租金,但黄某依然按期缴付租金,珞南街办事处于2016年通知称因房屋埋压下水管道而计划拆除,故而停缴六个月租金,但涉案房屋当时并未因埋压下水管被拆除,而是于2019年2月系因违法建筑而被拆除,珞南街办事处承诺停缴六个月租金的前提和原因是2016年涉案房屋因埋压下水管道计划被拆除,但该计划并未实现,房屋系违章建筑且黄某、珞南街办事处双方合同到期后被拆除,珞南街办事处无需免除黄某租金,故一审法院对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因无法达到证据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黄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本案珞南街办事处交付的租赁物虽为违章建筑,但该建筑物一直由珞南街办事处管业,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到期。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珞南街办事基于合同已经收取的费用亦非不当得利,故黄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林锋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丰伟
法官助理杨雨竹
书记员熊云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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