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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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4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自报),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忠
法官助理丁鹏
书记员王晓瑜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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