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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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浙0281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09年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哲锋,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太阳城、世纪集团等赌场内开设赌博账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宋某、沈某1、马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赴上述赌场进行“百家乐”等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通过出码、洗码等方式获取返利,部分资金结算在浙江省余姚市,累计出码人民币260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马某,累计出码金额人民币65万余元。
2.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沈某1,累计出码金额人民币340万余元。
3.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宋某,累计出码金额人民币144万余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袁某,累计出码金额人民币2015万余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澳门出码给参赌人员祝某人民币103万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向宋某出百家乐赌码帐号及宋某转帐给张某工商银行卡144万元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前科情况。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澳门给被告人金某某帮忙接待客人、拿赌码、结帐的,客人来了金某某就打电话或微信给其,叫其接待的;订酒店、吃饭、联系接送服务,拿赌码就在金某某的帐号上,陪客人赌博,洗码钱是百分之一,金某某出码是澳门的太阳城赌厅。从金某某这拿码的有沈某1、祝某、宋某、慈溪人“阿宁”、“老所”等人。金某某自己接待的有王国立,毛维善。金某某太阳城的帐号是981组7712,还有个华世文的帐号,也是金某某的。有个宋某,其帮金某某给他出过二次码,共200万港币。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是在澳门靠接国内的赌客去澳门赌百家乐洗码赚钱的事实。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金某某妻子,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是其自己拿着的,但是卡内转帐的钱是听金某某的,他会告诉其转到哪个帐号去的,2018年初后,金某某经常有大金额的款项转进其卡里,然后金某某经常叫其转帐到别的地方去,这张卡内除了其自己还贷款之外全部都是金某某的帐,其自己就110万、270万贷款就其在转贷的钱,其他都是金某某的帐。
(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澳门太阳城赌厅通过谢某均介绍向电话尾号为7777的余姚人多次拿百家乐赌码,第一次是在2018年4月中旬,拿了50万港币,赢了20万港币,第二次在2018年5月初,拿了100万港币,赢了25万港币,第三次也拿了100万港币,输了80万港币,输的的钱在14天内通过其农行6228××××8919的卡转给谢某均提供的户名为王某2的农行卡的。
(8)证人谢某均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金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出赌码赚洗码钱的,2018年年中,马某在澳门玩,他自己带的钱输完,问其是否有出码的人,其就将被告人金某某的电话告诉马某了,后来他们自己联系了。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的6228××××1869的农业银行卡是其同学邵银祥在用的,大概2017年办的,绑定的手机号也是邵银祥的,其知道邵银祥是在澳门做跟赌博有关的事的。2019年下半年他把卡还回来了,这期间卡上的流水都是邵银祥的,其不认识金某某。
(10)证人沈某1证言,证实其知道金某某在澳门赌场里出百家乐赌码给他人赌博来赚取洗码钱的,金某某在赌场开了户头的,其去澳门可以直接跟他说要拿多少码,然后接待的马仔就会拿好码在赌厅将赌码交给其,其是与刘某一起去澳门赌博的,接待的马仔有一个叫杨某的余姚人。2018年6月份,其向金某某拿了70万港币的赌码,输完了,回来后与他结算的;2018年11月份,其向金某某拿了120万港币的赌码,输完了,回来后打给金某某人民币106.2万元;隔了十几天,其又向金某某拿了200万港币的赌码,全部输完了,回来后跟金某某结算了人民币172万元。其与金某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其银行卡是建设银行的,卡号是6210××××8612,金某某的提供结算帐号有三个:金某某的交通银行卡:6222××××7083,其老婆张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3378,还有华世文的招商银行卡:6214××××8521。刘某是其朋友,也知道金某某出码给其的事。
(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沈某1一起去澳门赌博,知道沈某1向金某某拿码子,是一个叫“老杨”的陆埠人接待的,记得有二次,金某某出码给沈某170万港币、200万港币。其基本是和沈某1两个人去澳门赌博的,沈某2也跟他们一起去过。
(12)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沈某1、刘某一起去澳门赌博过,有几次与沈某1拼着向金某某拿百家乐赌码进行赌博的。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时候,其在澳门赌博,金某某共向其出码三次,两次100万人民币,一次50万港币。第一次2018年7月8日,通过杨某拿了100万人民币的筹码,这钱是回国后一个多月后打给金某某的,是打到他老婆张某的工商银行帐的。第二次是2019年2月20日后几天,向金某某要了50万港币的码子,回国后没几天把50万港币折合44万人民币打到张某的卡上的,第三次是2019年4月10日后几天,金某某从华世文的赌场帐号上出码给其100万人民币的码子,这次没有输赢,因此没打钱给金某某。一共出了244万元人民币,输了144万。其跟金某某认识很多年了,知道金某某从2017年左右就一直在澳门从事百家乐出码的事。
(1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认识金某某后,知道金某某在澳门赌场有赌博帐户,可以向他要赌码,输赢可以回国后与他进行结算,此后陆续在澳门向金某某拿赌码进行百家乐赌博:2018年10月中旬其与陈某一起在澳门赌场,其每次以200万港币的筹码向金某某要了5、6次,最后输完了,回慈溪后将输掉的钱折合人民币1170万元的钱分四次用自己的银行卡(6228××××5278)打给金某某(6222××××7083)的。2018年12月份记得跟孙建军一起去澳门的,其自己又分几次向金某某要百家乐赌码,最后输了845万元人民币,钱也是回国后用其老婆葛建春的银行卡(6228***6019)打给金某某老婆张某(6222××××3378)的银行卡的。
(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金某某十多年了,知道金某某在澳门做赌博出码的生意,袁某是通过其认识金某某的,记得2018年10月份,其和袁某一起去澳门玩,当时一起去的还有毛维善和金某某的老婆张某。袁某赌博是向金某某拿的赌码,第二天知道输了一千多万人民币。还有一次袁某也是从金某某处拿码的,输了有七八百万的样子。
(16)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左右在朋友吃饭时认识的金某某,2018年7、8月份,金某某打电话说去澳门玩可以向他拿赌码,2018年12月份,在澳门其向金某某分几次共拿了120万港币的赌码,最后输完了,其回余姚后通过中国银行(6216××××8260)的银行卡转给金某某交通银行(6222××××7083)卡103.5万元人民币。
(17)银行帐户流水,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与各参赌人员结算金额:
①2018年6月20日户名为马某的帐号6228××××8919向户名为王某2的帐号6228××××1869转入人民币65万元。
②户名为沈某1的帐号6210××××8612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13日,2018年11月13日、14日,2018年11月28日、29日向户名为张某的帐号6222××××3378转帐人民币12万元、50万元56.2万元,50万元,72万、100万元,合计人民币340.2万元。
③户名为宋某的帐号6228××××1060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向户名为张某的帐号6222××××3378转帐人民币100万元、44万元,合计人民币144万元。
④2018年10月19日户名为袁某的帐号6228××××5278向金某某帐号6222××××7083分四次转人民币合计1170万元;2018年12月12日户名为葛建春的帐号6228***6019向户名为张某的帐号6222××××3378转帐人民币845万元。
⑤2018年12月11日户名为祝某的帐号6216××××8260向金某某交通银行帐号6222××××7083转人民币103.5万元。
(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沈某1辨认出杨某,刘某辨认出杨某,沈某2辨认出被告人金某某的事实。
(19)出入境记录,证实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金某某出入澳门的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帐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金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个月十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洪
人民陪审员罗二鸣
人民陪审员张亚青
代书记员陆鑫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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