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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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1)豫0422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住河南省叶县。因吸毒,于2021年1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时被叶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3日经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雷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取样及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扣押的毒品34.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叶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国良
人民陪审员黄跃丽
人民陪审员邱炳灿
书记员范芃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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