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4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单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缴纳罚金的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葛莉丹
书记员王胜民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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