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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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83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1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被告人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建英
审判员丁金瑞
人民陪审员沈淑梅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赵媛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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