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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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辽042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星辰,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尹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名为“爱拼才会赢”的QQ群,组织群内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五名玩家在“利澳国际”黑彩网站上以其获取的账号、密码进行投注购买黑彩,同时被告人尹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脑、支付宝等工具帮助群内玩家投注、结算,为聚众赌博人员提供方便,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3.4068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王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两部,人民币3.95706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前科查询表、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充值投注信息;证人樊某、张某、马某、金某、冯某等人证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被告人尹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予以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故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尹某、王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打击赌博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三、依法追缴涉案赌资人民币73.406812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9570616万元已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余款69.4497504万元继续追缴);
四、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通讯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史金儒
人民陪审员马连骥
人民陪审员杨亮
法官助理韩晓忠
书记员马克舒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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