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豫1403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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