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玉花、赵金、赵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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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复议

(2021)苏01行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板桥路9号。
经营者杨福兴。
委托代理人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4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里兵,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思。
委托代理人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大东门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霖。
委托代理人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玉花,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第三人赵金,男,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第三人赵某,女,200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以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第三人赵玉花系死者金建平的妻子,原审第三人赵金、赵某系金建平的子女。金建平生前在大拇指汽修中心工作。2019年9月10日,赵玉花向溧水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等材料。其中,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以下简称张泾派出所)分别对金建平工友邹建军和韩书军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邹建军和韩书军均陈述:金建平在无锡市锡山区宝岛电动车厂旅游观光车车间工作,2018年11月28日下午16时30分许金建平在车间负责用水枪冲水时突然趴在地上,后两位工友经拨打120将金建平送至医院。张泾派出所出具的2018年11月28日17时39分许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张泾医院来电称刚才不知是哪个工地送来一个人,现在马上要不行了,身边没有人,求助。民警到现场了解系无锡市锡山区宝岛电动车厂工人邹建军和韩书军将同事金建平送达张泾医院抢救的。医生称人已经死了。”
溧水区人社局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大拇指汽修中心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大拇指汽修中心收到举证通知后于2019年9月25日向溧水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延期举证申请书,后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2019年10月28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2019﹞08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金建平于2018年11月28日下午16时30分许,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属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大拇指汽修中心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溧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溧水区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后,通知溧水区人社局对大拇指汽修中心的复议申请予以答复。2019年12月26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1月9日溧水区政府分别向大拇指汽修中心、溧水区人社局、赵玉花、赵金、赵某作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2020年1月17日,溧水区政府组织各方在南京市溧水区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溧水区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溧行复字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溧水区人社局作为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大拇指汽修中心对金建平在冲洗车间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金建平系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工友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大拇指汽修中心根据签订的产品喷涂委托加工合同,指派金建平等人到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工作,溧水区人社局认定大拇指汽修中心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溧水区人社局结合原审原告和原审第三人的举证,依据事实和上述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拇指汽修中心认为金建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理由是金建平晕倒时已完成本职工作,系在打扫卫生。根据在场人员邹建军、韩书军的陈述,车间内几名工人从事工作包括喷漆、刮灰、打磨等,事发时金建平系在车间负责用水枪冲水打扫车间卫生,属于其工作的必要组成和延续,金建平并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因其从事收尾工作就否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原审法院对大拇指汽修中心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溧水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原告答辩、举证,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大拇指汽修中心不服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溧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溧水区政府具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溧水区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大拇指汽修中心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审查,溧水区政府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5号复议决定书,并向大拇指汽修中心、溧水区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进行送达,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大拇指汽修中心要求撤销溧水区政府作出的25号复议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南京市溧水区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京市溧水区大拇指汽车维修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上诉人溧水区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溧水区政府作为溧水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在卷证据显示,上诉人大拇指汽修中心委派金建平至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旅游观光车打磨、刮灰及喷漆等工作。在金建平工作结束前冲洗车间时晕倒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溧水区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做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金建平于2018年11月28日16时30分许,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属视同工伤,故予以认定为工伤。该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金建平的本职工作是为加工电动车零件喷漆,故其为在冲洗车间时突发疾病不符合“在工作岗位”要求。对此,本院认为,冲洗车间是车间喷漆加工等正式工作事项的必要组成部分及延续,金建平在冲洗车间时晕倒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刘苏文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沈赵
书记员曹洁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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