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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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民,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民在八景新明珠陶瓷厂涉嫌殴打他人,八景派出所不予处理。2020年11月18日其机动车驾驶证因酒驾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民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桂根
书记员姚海霞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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