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皖072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祥,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枞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鲍文进,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钱某1出具谅解书对方某祥表示谅解。
庭审中,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实被告人方某祥的身体及家庭情况的证据予以认可,并表示已经在量刑建议中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方某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祥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钱某1的谅解,亦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方某祥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方某祥的身体、家庭情况,结合方某祥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祥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程玲
审判员陈晓钟
人民陪审员周剑飞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邱琦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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