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922刑初3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现住甘肃省瓜州,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董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杨某证言、被害人牛某陈述、被告人董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董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蕊
书记员张海燕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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