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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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冀0229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1,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2日被留置羁押,2020年11月1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中旬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关某1在玉田县蒋某的养猪场西侧厢房内,以提供赌桌、赌具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20余人聚众赌博,并在赌局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关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关某1的供述笔录,证人蒋某、张某1、张某2、王某1、韩某、王某2、王某3、赵某、贲某、邵某、王某4、方某1、高某、王某5、王某6、刘某、穆某、张某3、陈某、张某4、李某1、冯某、苗某、张某5、李某2、张某6、方某2、王某7、杜某、王某8、张某7、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玉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搜查笔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1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关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关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燕
人民陪审员李林艺
人民陪审员黄嘉欣
书记员魏加男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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