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与安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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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922刑初35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汉族,甘肃省瓜州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现住甘肃省瓜州,瓜州县天成房地产公司职工。2021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某,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安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安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车及公共财产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到案后拒不配合检测,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安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论意见,经查,安某具有多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折抵先行羁押3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蕊
书记员张海燕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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