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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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鲁1502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芬,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冠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维营、魏芳,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芬的近亲属退缴其违法所得1328.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吴某芬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吴某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泽辉
书记员张坤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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