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1102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暂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辨认笔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贵芬
人民陪审员肖萍
人民陪审员杜佑清
书记员陈芯果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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