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42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靖远县司法局作出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鹏飞
法官助理田万娜
书记员雒贵芹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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