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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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7520号

原告:田某某,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支付2018年至2019年年休假工资差额4837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支付2019年7月、2020年1月和2020年3月住房补贴差额453元;
三、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田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瑞宇
书记员林涵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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