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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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90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孙某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另依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二人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其二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俞成竹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记员  吴 冬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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