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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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124民初1008号

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响忠,湖南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雷某某的表弟),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在转让道县某某乡某村的桉木林时相识。2019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万元,但没有出具借条。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此款与七十弓自然村的桉木林的转让无关。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雷某某向原告彭某某借款1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雷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提出本案的1万元是购买桉树的货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范衡兴
法官助理何亚男
代理书记员蒋慧玲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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