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吉0284民初302号
原告:吴某,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磐石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王某雇佣吴某为园艺工程师。2020年8月24日,经核算,王某尚欠吴某2018年劳务费30,700.00元,王某为吴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王某至今未能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拖欠吴某的劳务费30,700.00元至今未付,有王某出具的欠条为证,王某理应给付。现吴某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吴某劳务费30,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贵玉
审判员刘辉
人民陪审员孙艳
书记员卢志鸿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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