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波、王某贵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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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赣0983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波,男,家住江西省吉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贵,男,家住江西省吉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波、王某贵于202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捕捉青蛙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波、王某贵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黑斑蛙2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波、王某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均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波、王某贵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万鸿飞
书记员陈可新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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