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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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1)豫1327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下午,一陌生人通过QQ(QQ号30×××05,昵称小朵不理,大连浩天中佳科技)发给河南省社旗县居民刚丽军一个凤凰彩票APP,让其下载后注册会员并往该APP上充值,通过充值做单后可以返佣金并提现。刚丽军通过其尾号6456的招商银行卡及支付宝,分八笔转入该陌生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56707元。随后不能提现,发觉自己被骗后报警。
经查,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庄文平(在逃)的组织下,在工商银行漳州分行为自已尾号4572的工商银行卡办理了U盾,开启了手机网银转账功能。在漳浦县港城国际庄文平租住房屋内,林某某明知为赌博等不合法资金转账走流水,仍在庄文平的组织下,将转入其工商银行卡的资金按庄文平的要求,通过手机网银转账到其他账户,支付结算资金共计855038.70元,其中包含社旗县居民刚丽军转入该卡的10000元。林某某获利500元。
另查明,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欧寮村寨尾27号,经核对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其户籍地应为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欧寮村寨一25号。被告人林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刚丽军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林某某名下卡号为62×××72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有余额1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刚丽军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某关于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已依法予以退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林某某名下卡号为62×××72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18.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连升
人民陪审员马明华
人民陪审员王秋云
法官助理白奎
书记员石从华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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